【第九部分】案例三十二 介绍业务利益分配诉讼
时间:2020-09-02 来源: 万博体育怎么玩法律服务中心 浏览:2713 作者:万博体育怎么玩法律服务中心
2011年9月8日节能服务公司与自然人甲签订《合作经营意向书》,约定合作方式: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节能技术提供、节能设备生产、节能技改项目实施等技术性工作及费用,自然人甲在活动区域内负责节能业务承接、合同价格谈判、结算等商务工作及费用,以节能服务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技改服务合同,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分享合同实施应得的节电收益,各自独立核算,自行承担责任。

1.基本案情

2011年9月8日节能服务公司与自然人甲签订《合作经营意向书》,约定合作方式: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节能技术提供、节能设备生产、节能技改项目实施等技术性工作及费用,自然人甲在活动区域内负责节能业务承接、合同价格谈判、结算等商务工作及费用,以节能服务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技改服务合同,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分享合同实施应得的节电收益,各自独立核算,自行承担责任。双方约定提成比例为:(1)合作方应得节电收益:由二部分组成,一部分为约定的标准定价同时作为内部结算底价(不含税)为基数的提成,提成比例为30%;另一部分为合同价超出结算底价的差价(不含税)提成,提成比例为75%;若合同价低于内部结算底价的,则提成比例等比例下浮。(标准定价:电价按照0.50元/每度,四年七三分成,五年六四分成为结算底价。注:其中的七三、六四分成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技改合同中的节能收益款分成比例分别为70%、60%);(2)若自然人甲与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仅限于项目介绍及辅助配合,节能服务公司以业务介绍费方式向自然人甲支付相关费用,业务介绍费根据实际贡献按5%―10%比例提成,同时自然人甲应确保相应技改业务的顺利执行;(3)自然人甲凭费用发票领用应得节电收益,若无发票领用的,由甲乙双方共同设法开具符合税法的发票抵扣,费用由自然人甲承担。

自然人甲在得到节能服务公司授权后与某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技改服务合同》进行合同价款谈判、设备运营、验收、电表抄报等内容,并产生节电收益。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节能技改服务合同》解除及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节电收益款和违约金。此期间节能服务公司始终未向自然人甲支付提成款项,因此被自然人甲诉至法院。

 

2.诉讼过程

自然人甲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节能服务公司立即支付自然人甲节电收益提成款1418286.36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以1418286.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节能服务公司还清本息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如下:(1)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自然人甲节电收益分成款人民币858822.68元(从该项中扣除自然人甲应分担的诉讼费、律师费35150.74元);(2)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自然人甲应分得的违约金6152.43元;(3)驳回自然人甲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如下:(1)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2)变更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节能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自然人甲节电收益提成款583001.71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583001.7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驳回自然人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3.律师解读

(1)一审判决第一项提成款及利息损失是否准确

自然人甲的提成标准应参照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所签订的《节能技改服务合同》,因《节能技改服务合同》未履行完毕即被法院判决解除,诉讼请求中提成款及利息数额所依据的则应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之间的《民事判决书》。自然人甲与节能服务公司约定的提成标准明确载明为不含税价,本案中一审法院忽略了此事实计算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2)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中分担的律师费及诉讼费是否合理

一审判决将节能服务公司在与用能单位之间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分摊在给与自然人甲的提成款中,此项判决并不符合节能服务公司与自然人甲所签订的《合作经营意向书》中“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分享合同实施应得的节电收益,各自独立核算,自行承担责任。”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之间纠纷并非自然人甲的过错产生,而自然人甲也完成了合同价款谈判、设备运营、验收、电表抄报等相关义务,所以一审法院此几项判决不合理,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3)一审法院判决第二、三项是否合理

一审判决将节能服务公司在与用能单位之间所获得的违约金分摊在给与自然人甲的提成款中,此违约金并不在《合作经营意向书》约定的收益分配范围之中,没有合同约定,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4.律师提示

本案中,节能服务公司与自然人甲在《合作经营意向书》中明确了提成计算标准,为双方在日后合同履行、纠纷处理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节能服务公司如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涉及合同的签订,应考虑到多种情况的可能发生,并约定清楚,以防日后在合同履行中因没有标准而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