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案例二十七 节能服务合同的法院管辖
时间:2020-09-02 来源: 万博体育怎么玩法律服务中心 浏览:2720 作者:万博体育怎么玩法律服务中心
诉讼是当事人保护自身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不同的诉讼中所涉及的标的额是不同的,那么标的额的多少和法院的管辖级别是怎样的关系呢﹖让我们通过案例来看一下。

诉讼是当事人保护自身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不同的诉讼中所涉及的标的额是不同的,那么标的额的多少和法院的管辖级别是怎样的关系呢﹖让我们通过案例来看一下。


1.案例概述

上诉人四川A用能单位(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B节能服务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某中级法院的民事裁定,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

A公司上诉称,案涉《节能服务合同》所涉金额不足2000万元,被上诉人故意提高诉讼标的以规避管辖,本案应由某基层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某中级法院的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某基层法院审理。

四川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上诉人B公司起诉主张的诉讼标的额为节能效益分享款301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64.97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本案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范围。因此,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裁判要点

1.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案涉《节能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3.关于本案级别管辖,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事实包括诉讼标的额及案件影响程度等,而诉讼标的额是指案件当事人讼争的金额,即诉讼请求指向的标的物价值或金额。

 

3.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