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征集EPC第五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的通知
时间:2013-03-19 来源: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8394 作者:汤梦云
为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积极申报国家节能服务公司备案,促进本市节能服务产业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求,经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协商,拟再次征集合同能源管理第五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再次征集合同能源管理第五批

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2013〕21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积极申报国家节能服务公司备案,促进本市节能服务产业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第五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31259号)要求,经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协商,拟再次征集合同能源管理第五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节能服务公司自愿申请。我们组织专家对节能服务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及初次审核,并将通过初审单位的相关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申请备案。

  二、申报条件

  根据《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京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2.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三、申报文件要求

  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审核备案需提供如下材料:

  1.《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1)。

  2.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

  3.企业开展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和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

  5.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7.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

  8.已实施项目合同、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况证明。

  9.《节能服务公司在京项目计划表》(详见附件2)。

  10.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四、评审程序

  1.自愿报名。符合条件、有意愿申请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405室(申报材料要求装订成册,一式4份装袋密封提交,同时提交电子光盘刻录文档1份)。

  2.专家评审。我们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初次审核。

  五、其他事项

  1.前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未通过,本次材料没有变化的公司不得再次申报。

  2.各机构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3.本次评审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3月18日

  附件: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

               节能服务公司在京项目计划表